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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34816号“CityF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08:5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4816号“City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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