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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友”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4: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8197号“缝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8503号“缝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两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相类似。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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