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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今缘”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17:50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8日对第20394402号“玉今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60097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3002178号“今世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证明;
2、认证申请人“今世缘”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裁定复印件;
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及企业所获得的部分荣誉;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
5、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销售网络、2013-2015年质检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
6、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7、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发票、各级领导对申请人企业参观、调研图片;
8、在先案件裁定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翡翠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我局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该商标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21日的《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玛瑙珍珠、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2007年9月13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7416号《关于第3105840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争议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三)在白酒商品上在2002年3月5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玉今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部分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白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如上所述,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玉今缘”与申请人的“今世缘”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翡翠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据以知名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不强,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60097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3002178号“今世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证明;
2、认证申请人“今世缘”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的裁定复印件;
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及企业所获得的部分荣誉;
4、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发票、产品图片;
5、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销售网络、2013-2015年质检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
6、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7、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发票、各级领导对申请人企业参观、调研图片;
8、在先案件裁定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翡翠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我局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该商标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21日的《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玛瑙珍珠、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2007年9月13日,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7416号《关于第3105840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争议裁定书》确认申请人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三)在白酒商品上在2002年3月5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玉今缘”与引证商标一、二“今世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部分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白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如上所述,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玉今缘”与申请人的“今世缘”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翡翠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据以知名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不强,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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