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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specialit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3: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0523号“Asia speciali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棕榈糖、黄色糖浆”商品,仅针对“调味酱汁、调味品、面条、香辛料”提出复审请求。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61837号“ASIA亚洲制药及图”商标、第5127209号“阿斯亚ASIA及图”商标、第623500号“asia”商标、第7784190号“BOAO FORUM FOR ASIAj及图”商标、第9061816号“ASIA亚洲制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65287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第6954649号“亚香香料ASIA AROMA”商标、第7787784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第9818918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第23137836号“BOAO FORUM FOR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8926号“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调味酱汁、调味品、面条、香辛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的商标信息信息页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棕榈糖、黄色糖浆”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针对“调味酱汁、调味品、面条、香辛料”提出复审请求,因此驳回决定在“棕榈糖、黄色糖浆”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八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十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十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调味酱汁、调味品、面条、香辛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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