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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R TAVORN”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15:1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5日对第20816090号“TVR TAVO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TVR”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恶意摹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定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得回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和误购,加剧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的部分证据材料;
4.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证明;
5.泰国乳胶协会开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销售情况;
7.申请人的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9.申请人获得的ISO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浇水软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诚实信用原则和(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TVR”商标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占有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关于知名度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 “TVR”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TVR”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恶意摹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定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得回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和误购,加剧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的部分证据材料;
4.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证明;
5.泰国乳胶协会开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出口至中国的销售情况;
7.申请人的广告宣传情况;
8.申请人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9.申请人获得的ISO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浇水软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诚实信用原则和(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TVR”商标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占有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关于知名度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 “TVR”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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