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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14:25 阅读()
申请人因第9648041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927号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4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并非出于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产品宣传册;
3、产品宣传册印刷收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公司图片;
6、吊牌图片;
7、采购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27日申请,于201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吊牌图片等证据均为无法证明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产品宣传册印刷收据并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采购合同无相关发票相佐证已实际履行,上述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的2014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并非出于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产品宣传册;
3、产品宣传册印刷收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公司图片;
6、吊牌图片;
7、采购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27日申请,于201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吊牌图片等证据均为无法证明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产品宣传册印刷收据并非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采购合同无相关发票相佐证已实际履行,上述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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