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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路QIROAD”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12:08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2日对第17718260号“骑路QIRO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骑路QIROAD”易让人理解为骑行之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公司简介、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生产车间图、产品图、设备图、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采购合同、购销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