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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村 NOMUR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14:06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50591号《关于第1406892号“乃村 NOMUR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5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0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工程;工程绘图;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咨询;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但“工程绘图”服务与“建筑制图”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明确将二者界定为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在“工程;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咨询;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高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工程;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咨询;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406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