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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凤梨”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10:3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对第26788834号“黑凤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嘿凤梨”商标相近。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嘿凤梨”商标设计沟通过程及淘宝设计订单;
  2、“嘿凤梨”线上店铺截图;
  3、“嘿凤梨”健身器材加工定做合同;
  4、申请人大众点评团购账单;
  5、健身服务合同、会员合同;
  6、健身房装修设计合同;
  7、“嘿凤梨”商标宣传与广告使用图片;
  8、“嘿凤梨”见识过租赁合同;
  9、“嘿凤梨”户外广告发布制作合同及支付宝口碑上家代运营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至2028年10月13日。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0类、第15类、第35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严选”、“焕白”、“典典养车”、“猴赛雷”、“雷励金服”等六百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及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嘿凤梨”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我局不予支持。
  二、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10类、第15类、第35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严选”、“焕白”、“典典养车”、“猴赛雷”、“雷励金服”等680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进行答辩并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大量申请注册其它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嘿凤梨”商标构成近似,实难谓巧合。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之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所指之情形。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