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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飓邦JUBANG”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10:31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28157530号“飓邦JUB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9457号“巨邦JUBANG”商标、第6238323号“巨邦JUBANG”商标、第22901882号“巨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双方商标的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获得荣誉的情况;
3、申请人“巨邦”系列产品的宣传合同及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
4、相关在先裁定书;
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及买卖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实施的《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飓邦”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巨邦JUBANG”、“巨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9457号“巨邦JUBANG”商标、第6238323号“巨邦JUBANG”商标、第22901882号“巨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双方商标的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获得荣誉的情况;
3、申请人“巨邦”系列产品的宣传合同及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
4、相关在先裁定书;
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及买卖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实施的《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飓邦”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巨邦JUBANG”、“巨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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