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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柔古法 古法锦柔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10:2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对第19880584号“锦柔古法 古法锦柔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国内白酒行业领军企业,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易使相关消费者联想到“绵柔”,而“绵柔”是申请人创造提出的一种白酒口感;“古法”即为古时的方法,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是指采用古代传统的技艺方法酿造。因此,争议商标仅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品质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还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件商标,且与他人白酒行业知名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审计的报告及部分质量管理证书;
  2、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3、《地理标志产品 洋河大曲酒》;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朗姆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以自己名义在第33类商品上共申请了655件商标,其中包括“一苏一艺一”、“一仁一苏一”、“一团一苏一”等商标,上述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裁定认为构成对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苏”商标的抄袭模仿,因此,均不予核准注册。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624件商标。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绵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其次,争议商标虽含义有汉字“锦柔”、“古法”,但并非是对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口感、方法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相关公众对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在口感等特点上易产生误认。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文字作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证据。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624件商标,其中有“一苏一艺一”、“一仁一苏一”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仅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