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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O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12:19 阅读(

申请人因第4818673号“M-LO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255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跃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佛山市稳锐锁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佛山市稳锐锁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4818673号第6类“M-LOK”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1月22日至2018年0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原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合同附件(一)、(二);
  3、外贸单据;
  4、物流快递单;
  5、进仓通知单;
  6、购销合同;
  7、发票;
  8、产品和产品包装图片。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9、商标使用授权书;
  10、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11、购销合同;
  12、形式发票。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及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王跃能于2005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经核准,2019年9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予兰溪金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6月6日。
  2、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上显示:兰溪金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能,成立日期2006年8月25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原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被申请人永久使用。原被申请人提交了购销合同、合同附件(一)、(二)、外贸合同、物流单据、形式发票、进仓通知单等单据,被申请人向长兴县九峰五金厂购买印有复审商标的原型铜挂锁、挂锁钥匙、圆钢锁等商品,将购买的上述商品出口至国外,上述证据显示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标是复审商标,商品是铜挂锁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铜挂锁等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使用。另外,原被申请人还提交了铜挂锁等商品的产品图片和产品包装图片进行佐证。综上,结合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属锁(非电)”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4818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