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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10:1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4日对第26961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与我国国旗近似的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斯威克斯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8年10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本案中,争议商标包含与我国国旗近似的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