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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换祥JIANHUANXI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09:2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5日对第25093236号“健换祥JIANHU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632239号“佳艺康JIA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健换祥”、拼音“JIANHUANXIANG”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佳艺康JIAYIKANG及图”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引证商标的图形已在先使用并享有著作权,故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632239号“佳艺康JIA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健换祥”、拼音“JIANHUANXIANG”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佳艺康JIAYIKANG及图”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引证商标的图形已在先使用并享有著作权,故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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