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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的她”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2 09:0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对第29681981号“超级的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UPERSHE”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名下注册100余件商标,无实际使用意图,其抄袭模仿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报道;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于2019年01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核实,被申请人在第41类、第28类、第9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前泽友作”、“坤音”、“DIGICCY”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SUPERSHE”商标,故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审理查明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姓名、公司字号、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前泽友作”、“坤音”、“DIGICCY”等。加之,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件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正当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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