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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09 16:36 阅读(

申请人“煌家伟仕顿(十堰)油品有限公司”因第4426873号“东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54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搜索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复审商标产品销售发票(经公证);
  3、工业品买卖合同(经公证);
  4、复审商标所获荣誉证据及产品评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复审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及申请人生产车间等照片。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商标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和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类异丁烯、硝酸等商品上。2018年12月11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2月20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异丁烯、硝酸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证据2-3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和销售商品,可以证明其实际销售了异丁烯、硝酸商品,加之证据4-5中《检验报告》及路牌广告等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在异丁烯、硝酸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促进剂、工业用挥发碱(铵水)、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商标局在该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异丁烯、硝酸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