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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保”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0: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6260号“足球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9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操训练、提供体育设施、体育场设施出租、体育比赛计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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