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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发布于 2020-03-02 10:4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558179号“五毛五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119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23日至2018年0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因企业名称及营业地址变更而未能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将在复审中提交相关使用证据。2、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对其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04月23日至2018年0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因企业名称及营业地址变更而未能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将在复审中提交相关使用证据。2、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对其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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