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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0: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6503号“悟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的“悟生”商标的延伸注册,而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24139号“悟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明显不具有使用目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如合同、发票、产品包装照片等。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注册的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纸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商品亦类似。而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均为视力保护器、笔筒等商品,不能等同于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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