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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玛拉卜章”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0: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9766号“尼玛拉卜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为藏语,其中“尼玛”代表太阳,也常用于人名,其含义不同于“尼玛”作为县级名称,可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用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感情,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此,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中“尼玛”可指代太阳,也可作人名;“拉卜章”即拉章,为活佛大师的府邸。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伤害宗教情感,进而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