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尼玛拉卜章”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10: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9766号“尼玛拉卜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为藏语,其中“尼玛”代表太阳,也常用于人名,其含义不同于“尼玛”作为县级名称,可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用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感情,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此,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中“尼玛”可指代太阳,也可作人名;“拉卜章”即拉章,为活佛大师的府邸。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伤害宗教情感,进而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NFGF”商标驳回复审
下一篇:“长安八景”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