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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源航空”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09: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8474号“心源航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31867号“心源”商标、第11471217号“心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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