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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87149号“胡巴”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09: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7149号“胡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8260号“糊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19295号“舌尖上的胡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交文清单、中止审查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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