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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巴”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09: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064号“胡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9232号“红胡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交文清单、中止审查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胡巴”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红胡巴”中,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