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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2 09:1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7584号“F(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70170号“F(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1月27日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