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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千动媒WQMobi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10:3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098859号“帷千动媒WQMob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04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博头像及微博信息截图;
  2、服务合作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6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4年7月28日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2中服务协议没有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综上,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用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并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1098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