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星球XINGQI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09:59 阅读()
申请人因第714115号“星球XINGQI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45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并未收到答辩通知书,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交使用证据。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经过使用也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产品荣誉证书;
2、产品实物照片;
3、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3年6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4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电子)衡器。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子)衡器商品上进行了销售及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子)衡器商品上,并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子)衡器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显示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在(电子)衡器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显示器商品上的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显示器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衡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显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并未收到答辩通知书,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交使用证据。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经过使用也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产品荣誉证书;
2、产品实物照片;
3、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3年6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4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电子)衡器。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子)衡器商品上进行了销售及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子)衡器商品上,并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电子)衡器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显示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在(电子)衡器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显示器商品上的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显示器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显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子)衡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显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