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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WORLD”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09:54 阅读()
申请人因第317830号“MACWOR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367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在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以下证据:
1、2015年-2018年“MACWORLD”杂志封面、封底和目录;
2、2015年中国邮政订阅境外期刊的电子目录;
3、“MACWORLD”杂志在中国的订阅信息;
4、“MACWORLD”杂志在亚马逊网站的订阅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87年6月2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1988年6月30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报纸;杂志书;印刷品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8年6月29日。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产品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2电子目录,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3、4为网站截图信息;且其内容均为订阅信息,并没有真实反映其订阅量的相关资料;且上述证据均为网络自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内容。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在2期间对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在报纸;杂志书;印刷品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在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我局调取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出以下证据:
1、2015年-2018年“MACWORLD”杂志封面、封底和目录;
2、2015年中国邮政订阅境外期刊的电子目录;
3、“MACWORLD”杂志在中国的订阅信息;
4、“MACWORLD”杂志在亚马逊网站的订阅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87年6月2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1988年6月30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报纸;杂志书;印刷品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8年6月29日。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产品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2电子目录,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真实使用情况;证据3、4为网站截图信息;且其内容均为订阅信息,并没有真实反映其订阅量的相关资料;且上述证据均为网络自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内容。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申请人在2期间对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在报纸;杂志书;印刷品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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