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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徽TIANHU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09:47 阅读()
申请人因第3717198号“天徽TIANHU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803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多年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宣传页、名片、公文纸、工牌、门头、网络招聘截图、公司章程等;
2、他人向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收据;
3、申请人内部报告、服务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姚劲松于2003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05年9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07年6月21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申请人。2018年4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2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为他人向申请人提供服务,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多年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宣传页、名片、公文纸、工牌、门头、网络招聘截图、公司章程等;
2、他人向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收据;
3、申请人内部报告、服务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姚劲松于2003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05年9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07年6月21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申请人。2018年4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2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为他人向申请人提供服务,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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