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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5318号“ikuaishou.co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09:32 阅读()
申请人因第9495318号“ikuaishou.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831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03月20日至2018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相互佐证,复审商标一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及打印件):
1、申请人与上海迈传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打印机采购合同;
2、网站截图、展会、周边产品及办公设备等照片;
3、快手看片软件的历史版本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具有实际使用行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补充提交了:4、网络搜索“ikuaishou.com”、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申请人质证意见提及的证据1-42未向我局提供。)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娱乐、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7月06日。2018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打印机采购合同为自制证据,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已真实履行,且合同约定是由申请人从他人处租赁打印机,并支付相应费用,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等服务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均为单方面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真实性难以确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网络截图、展会、周边产品及办公设备照片等未显示其形成时间;证据3显示的软件名称为“快手看片”,与本案复审商标“ikuaishou.com”差别明显,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模糊不清,证据形成过程无公证,即未显示申请人信息,也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服务项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等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03月20日至2018年03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相互佐证,复审商标一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及打印件):
1、申请人与上海迈传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打印机采购合同;
2、网站截图、展会、周边产品及办公设备等照片;
3、快手看片软件的历史版本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具有实际使用行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补充提交了:4、网络搜索“ikuaishou.com”、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申请人质证意见提及的证据1-42未向我局提供。)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娱乐、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7月06日。2018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打印机采购合同为自制证据,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已真实履行,且合同约定是由申请人从他人处租赁打印机,并支付相应费用,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提供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等服务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均为单方面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真实性难以确认,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网络截图、展会、周边产品及办公设备照片等未显示其形成时间;证据3显示的软件名称为“快手看片”,与本案复审商标“ikuaishou.com”差别明显,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模糊不清,证据形成过程无公证,即未显示申请人信息,也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服务项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等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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