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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LU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8:10 阅读()
申请人因第902381号“HUALU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4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畜牧领域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注册证;
2、第898558号“华罗”商标注册证;
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罗饲料添加剂厂营业执照;
5、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21件驰名商标公告;
7、续展证明;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9、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
10、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罗预混饲料厂营业执照;
11、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华罗分公司营业执照;
12、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罗饲料生物科技分公司营业执照;
1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华罗生物科技分公司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证据外,另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
1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1年10月28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华罗饲料添加剂厂于1995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8月28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饲料(包括非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0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的证据1、2、5、7为商标注册、转让、续展情况,并非商标使用情况;证据3、4、10、11、12、13为企业资质情况,与商标使用情况无关;证据6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8、9、14为企业获奖情况,并非商标使用证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不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限内。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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