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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凡诺”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8: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355848号“帝凡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104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于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变更,未能及时收到撤三发文通知,错过了提交使用材料,现提出申请复审的同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2016年在淘宝网店使用“帝凡诺”商标,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申请人在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有偿授权佛山市雄创盛世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帝凡诺”商标,双方友好合作,诚信经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有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申请人“帝凡诺”在淘宝店铺正常交易订单;
  2、佛山市雄创盛世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授权书;
  3、申请人的“帝凡诺”授权收费证明;
  4、佛山市雄创盛世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帝凡诺”包装纸箱画册;
  5、佛山市南海宝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收费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店铺交易订单、包装纸箱画册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瓷砖”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玻璃马赛克”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此外,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玻璃马赛克、瓷砖”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35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