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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沟TIAN QIAO GO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7:4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944162号“天桥沟TIAN QIAO 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574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2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申请人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印制复审商标标签的证据;3、申请人与多家企业合作的证据;4、申请人于2015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开具的发票;5、复审商标产品于2016年、2017年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抽样检验证明、发票及食品生产许可证;6、复审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续展注册证明;2、产品图片;3、标签订单、标签版面;4、销售往来账目;5、产品生产过程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7月1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0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咸菜、蜜饯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2年9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分析:证据1仅为复审商标注册信息;证据2、证据5均为自制证据;证据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4仅体现了申请人经营账目,未显示复审商标。据此,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分析:证据1、证据2与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一致,我局不予赘述。证据3为宽甸龙都酒店、宽甸德隆园酒店等出具的证明,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证据4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抽样检测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6为自制证据。综上,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94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