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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DIU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7:3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116672号“STADI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838号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瑞典从事户外运动产品生产、销售和推广企业,其自营的“STADIUM”品牌产品通过官网销售,已获得中国消费者喜爱。中国大陆地区亦是被申请人“STADIUM”品牌服装和鞋类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委托加工完成后,部分产品直接由中国大陆地区出口至瑞典。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或打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官网页面、产品列表;
  2、被申请人与清宫何禾服装公司之间的订单、装箱单、发票及摘译,清宫何禾服装公司介绍;
  3、被申请人与兴骏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订单、发票及摘译;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除上述证据1至3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另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被申请人与上海瑞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发票、装箱单、订单、银行付款信息及摘译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答辩及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未经公证认证,真实性难以证明。且未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指定商品上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帽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帽商品上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有关被申请人与中国制造商清宫何禾服装公司之间的订单、装箱单、发票等,该组证据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女士衬衣、女孩衬衣、女孩功能短裤、女士功能短裤”,产品品牌为“stadium”,各单据中的产品统计数量、金额等可以相互对应,单据显示日期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被申请人与厦门兴骏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8日、2016年2月6日的发票及装箱单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凉鞋,证据5被申请人与上海瑞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2月19日、2017年7月11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8日的订单、装箱单、发票等,显示的产品名称为U型船员帽、帽子,品牌名称为“STADIUM”。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列表中显示的产品名称“Stadium女士衬衣”“Stadium凉鞋”等,上述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帽商品上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411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