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MDT装配式建筑防水胶”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09 15: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7日对第24083132号“MDT装配式建筑防水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MDT”和文字“装配式建筑防水胶”构成。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文字“装配式建筑防水胶”为产品名称,英文字母“MDT”为硅油的种类型号,争议商标直接表明其指定的粘合剂、胶产品的特点,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相关公众看到仅为型号的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型号和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MDT硅油”介绍;2、硅油应用领域介绍;3、粘合剂介绍;4、网络上粘合剂的相关行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代表公司的名称、行业及产品,能清晰的诠释公司属性及产品特点,不会混淆视听、让人产生误解,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实用新型专利证;2、荣誉证据;3、产品简介。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工业用明胶;工业用胶;固化剂;工业用树胶(粘合剂);皮革胶;冶金粘合剂;轮胎粘合剂;墙纸用粘合剂商品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构成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MDT”为硅油的种类型号,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MDT”为产品的种类型号。争议商标“MDT装配式建筑防水胶”显著识别部分为“MDT”,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尚无证据证明其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语言,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亦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