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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7:04 阅读()
申请人因第7783616号“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133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4年11月24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真实、有效的对复审商标予以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报纸及网络宣传推广资料;2、门店及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盒饭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6日止。
2、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382029号“悟饕 WU TAU”商标、第8670771号“悟饕池上饭包 ”商标、第8124053号“悟饕”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标识为“悟饕”、“悟饕池上饭包”等,非本案复审商标,且大部分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4年11月24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真实、有效的对复审商标予以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报纸及网络宣传推广资料;2、门店及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盒饭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6日止。
2、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3382029号“悟饕 WU TAU”商标、第8670771号“悟饕池上饭包 ”商标、第8124053号“悟饕”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标识为“悟饕”、“悟饕池上饭包”等,非本案复审商标,且大部分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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