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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网”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6: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518000号“圆桌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623号决定,于2018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喜事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广州圆桌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0518000号第42类“圆桌网”注册商标,原第105180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申请人及使用人的长期经营、大力宣传下,在同行业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权利不容侵害。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纯属恶意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圆桌网”网站页面截图;
2、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
3、“圆桌网”用于写字楼内、电梯内外墙上的宣传展板及统计表;
4、印有“圆桌网”商标的包装袋、宣传册、名片、婚博会现场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圆桌网域名查询及圆桌网网站信息;
2、申请人“圆桌网”系列商标信息;
3、申请人在圆桌网网站上显著使用“圆桌网”商标;
4、申请人在包装袋、名片、彩页上显著使用“圆桌网”商标;
5、申请人在服务合同上显著使用“圆桌网”商标并附部分发票;
6、申请人获得的品牌荣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14日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圆桌网网站信息、域名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表明,“圆桌网”为申请人所创办的喜宴预订平台网站,该网站主要为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酒店提供网络平台宣传和销售资源共享等服务。申请人提供的其与多家酒店签订的宴会合作协议中,协议的签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且有发票等付款凭证予以佐证,协议的内容表明申请人通过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结合线下酒店服务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婚宴酒店预订、特色餐厅、主体会所等服务,“圆桌网”通过编程设计、开放酒店入口等方式经营平台业务。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圆桌网”商标用于宣传展板、包装袋、宣传册、婚博会现场图片的使用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宣传和使用。此外,申请人亦提交了其所获的品牌荣誉等证据予以佐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类似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未提交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纯属恶意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予评述。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喜事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广州圆桌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0518000号第42类“圆桌网”注册商标,原第105180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申请人及使用人的长期经营、大力宣传下,在同行业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权利不容侵害。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纯属恶意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圆桌网”网站页面截图;
2、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
3、“圆桌网”用于写字楼内、电梯内外墙上的宣传展板及统计表;
4、印有“圆桌网”商标的包装袋、宣传册、名片、婚博会现场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圆桌网域名查询及圆桌网网站信息;
2、申请人“圆桌网”系列商标信息;
3、申请人在圆桌网网站上显著使用“圆桌网”商标;
4、申请人在包装袋、名片、彩页上显著使用“圆桌网”商标;
5、申请人在服务合同上显著使用“圆桌网”商标并附部分发票;
6、申请人获得的品牌荣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14日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圆桌网网站信息、域名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表明,“圆桌网”为申请人所创办的喜宴预订平台网站,该网站主要为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酒店提供网络平台宣传和销售资源共享等服务。申请人提供的其与多家酒店签订的宴会合作协议中,协议的签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且有发票等付款凭证予以佐证,协议的内容表明申请人通过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结合线下酒店服务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婚宴酒店预订、特色餐厅、主体会所等服务,“圆桌网”通过编程设计、开放酒店入口等方式经营平台业务。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圆桌网”商标用于宣传展板、包装袋、宣传册、婚博会现场图片的使用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宣传和使用。此外,申请人亦提交了其所获的品牌荣誉等证据予以佐证。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类似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未提交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纯属恶意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不予评述。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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