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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IVAL”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4: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44424号“LADI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2405号“LADIVAL”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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