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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泠小天仙”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5:13 阅读(

申请人因第3003588号“西泠小天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026号决定,于2018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港通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宁波银基抗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宁波银基抗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003588号第11类“西泠小天仙”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被申请人品牌创立之日起就已经开始一直连续使用至今,在指定期间也是正常使用的,并非闲置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青岛兴泰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西泠小天仙牌冷柜销售合同、发票、发票清单、发货单复印件,部分附有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2、被申请人与丹东嘉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西泠小天仙牌冷柜销售合同、发票、发票清单、发货单复印件,部分附有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3、被申请人与杭州南航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复印件;
  4、被申请人与杭州洪亮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产品外包装纸箱的采购合同、发票及发票清单、送货单复印件,部分附有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5、被申请人与杭州恒环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宣传海报印制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
  6、产品外包装纸箱、产品实样照片、产品展示厅照片、产品保修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实样照片复印件;
  7、在微信上对西泠小天仙系列产品展示及宣传的截图复印件;
  8、西泠小天仙冰柜宣传册实样;
  9、西泠小天仙宣传海报实样。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送达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1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03年3月21日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获得注册,2013年10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浙江港通电器有限公司,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被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西泠小天仙牌冷柜销售合同,其显示的合同签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西泠小天仙牌冷柜,且有对应的发票、发票清单、发货单予以佐证其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4、5中被申请人与纸制品公司签订的宣传册印刷品、产品外包装纸箱的采购合同,与印刷公司签订的宣传海报印制合同,其合同签订日期在指定期间内,合同中显示有“西泠小天仙”商标,且有对应发票等予以佐证其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册实样、宣传海报实样等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宣传和使用。除了上述证据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产品外包装纸箱、产品实样照片及在微信上的宣传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冷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而冷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柜、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冷柜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冰箱、冰柜、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冰箱、冰柜、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冷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空气调节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在空气调节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箱、冰柜、冷冻设备和装置”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003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