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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博士认知战”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4:1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3324号“谈博士认知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对原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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