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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8253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5:1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282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936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服装;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滑水防潮服;足球鞋;鞋;帽;袜;背带;披肩”商品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美智美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03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08月18日核准注册,2013年10月25日美智美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转让至爱贝瑞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爱贝瑞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美志美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玩具、文具等教学有关用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的部分荣誉;
  2、爱贝瑞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美志美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
  3、2015年-2018年,部分美志美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货物出库单及发票;
  4、部分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美智美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03月18日申请注册,2014年08月1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25类“服装;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滑水防潮服;足球鞋;鞋;帽;袜;背带;披肩”商品上,经多次转让于2018年05月06日核准转让至艾涂图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所获的部分荣誉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商标授权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所提供的发票为教学用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且发票与货物出库单无法形成对应关系。证据4属于自制证据材料,我局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服装;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滑水防潮服;足球鞋;鞋;帽;袜;背带;披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28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