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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PLU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1 14: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1539号“TCA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90454号“TCA”商标、第12048434号“TEAPLU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情形涉及商业机密,请求对裁决文书不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称本案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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