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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YU”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5:02 阅读(

 申请人因第5164287号“CAMY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88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1月02日至2018年01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无明显使用迹象,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确有使用,被申请人生产的大多产品是军工使用,出于保密不能泄露,因此提供的多为民用产品的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供货合同书及发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宣传册及摄像机线路板原件。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且未对裁定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交换和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重庆创宇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0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0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0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光通讯设备;摄像机;光学器械和仪器;标准筛;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非医用X光产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2012年04月0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重庆港宇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2018年01月0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09月20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供货合同书及发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据,加之宣传册及摄像机线路板原件予以佐证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摄像机等相关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摄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可以得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5164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