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VRA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4:42 阅读()
申请人因第8097616号“VR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68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和实地的搜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未能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请求在复审程序中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确认有效,申请人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委托加工合同;2、电视购物产品合作协议、发票;3、产品图片、产品陈列图片。
2019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任何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时间范围、商品覆盖范围等方面存在问题,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秀目庄园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类“肥皂;香波;洗面奶;皮革洗涤剂;研磨剂;工业用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2011年10月2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更变为无锡秀目庄园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包含合作协议及销售发票,该合作协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镇江文广朱雀商贸有限公司供应VRAI乳木果油多效BB霜,销售合同可见复审商标,且合同中显示的销售时间、购买方名称、销售金额等信息与发票信息一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乳木果油多效BB霜”商品上。综合考虑“乳木果油多效BB霜”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香波;洗面奶;皮革洗涤剂;研磨剂;工业用香料;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乳木果油多效BB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和实地的搜索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未能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请求在复审程序中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确认有效,申请人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委托加工合同;2、电视购物产品合作协议、发票;3、产品图片、产品陈列图片。
2019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任何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时间范围、商品覆盖范围等方面存在问题,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无锡秀目庄园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3类“肥皂;香波;洗面奶;皮革洗涤剂;研磨剂;工业用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2011年10月2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更变为无锡秀目庄园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包含合作协议及销售发票,该合作协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镇江文广朱雀商贸有限公司供应VRAI乳木果油多效BB霜,销售合同可见复审商标,且合同中显示的销售时间、购买方名称、销售金额等信息与发票信息一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乳木果油多效BB霜”商品上。综合考虑“乳木果油多效BB霜”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香波;洗面奶;皮革洗涤剂;研磨剂;工业用香料;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乳木果油多效BB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上一篇:“VIPTKD”商标无效宣告
下一篇:“大虎”商标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