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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辰YUCHE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1 14:27 阅读()
申请人因第8917107号“宇辰YUC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4349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郭登柱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李纪刚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917107号第25类“宇辰”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申请人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从未间断。申请人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特别标注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兴业银行协议书;
2、微信公证号认证公函原件;
3、申请人2015年至2017年完税证明原件;
4、淘宝货物订单、价格单;
5、羊绒衫订做加工单原件;
6、微信销售凭证;
7、商品实物图片、包装袋原件。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包括复审阶段的证据2、3、7及商品实物一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或不符合证据三性认定,为无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属于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不属于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理由,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微信页面截图、羊绒衫订做加工单及订做人证明6份、溪水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鉴于申请人上述补充证据属于超期提交,我局仅将其作为参考性证据予以考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6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1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罩衣)、服装、裤子、针织服装、裙子、大衣、T恤衫、紧身内衣(服装)、内裤、乳罩商品上。被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提出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淘宝货物订单、价格单截图显示商标为“宇辰”,属于对复审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显示商品为休闲套装等,与复审商品服装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显示商品交易时间为2014年及2015年,处于规定期限内;结合证据7及商品实物原件等全部证据,可以证明在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郭登柱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李纪刚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917107号第25类“宇辰”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申请人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从未间断。申请人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特别标注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与兴业银行协议书;
2、微信公证号认证公函原件;
3、申请人2015年至2017年完税证明原件;
4、淘宝货物订单、价格单;
5、羊绒衫订做加工单原件;
6、微信销售凭证;
7、商品实物图片、包装袋原件。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包括复审阶段的证据2、3、7及商品实物一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或不符合证据三性认定,为无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不属于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不属于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质证理由,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微信页面截图、羊绒衫订做加工单及订做人证明6份、溪水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鉴于申请人上述补充证据属于超期提交,我局仅将其作为参考性证据予以考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6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1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罩衣)、服装、裤子、针织服装、裙子、大衣、T恤衫、紧身内衣(服装)、内裤、乳罩商品上。被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提出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淘宝货物订单、价格单截图显示商标为“宇辰”,属于对复审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显示商品为休闲套装等,与复审商品服装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显示商品交易时间为2014年及2015年,处于规定期限内;结合证据7及商品实物原件等全部证据,可以证明在2014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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