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华彬LPGA 精英赛 REIGNWOOD LPGA CLASSI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1 14:4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对第15669564号“华彬LPGA 精英赛 REIGNWOOD LPGA CLA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在2013年至2016年共同举办了LPGA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双方之间存在商业往来与业务合作关系,并签有合同,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不得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与申请人“LPGA”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了完全包含申请人“LPGA”商标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61391、1250656、8957797、8957796、7361390、7361389、8957795号“LPGA”、“LPGA及图”系列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不当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原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企业信用信息页面截图;2、合同及翻译;3、申请人商标信息;4、申请人及其举办的LPGA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介绍、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网络搜索结果等相关证据。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虽然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和申请人合作举办过LPGA巡回赛,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核定商品亦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人引证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害他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原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原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非运载工具座椅、非体育设备用安全带、体育用护目镜、体育用保护头盔、第10类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第12类高尔夫球车、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玩具娃娃、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争议商标已由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转让至完美珍珠环球香港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声明书,声明其继承原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
  2、申请人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运动服、运动靴、第28类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手套等商品、第41类安排组织高尔夫球赛形式的娱乐活动、教育(与高尔夫球有关)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原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官网、企业信用信息页面截图证据显示,证据2的合同及翻译,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申请人曾共同举办了LPGA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原被申请人在答辩意见中亦予以认可。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原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不得未经申请人授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与申请人“LPGA”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是对注册在先的商标权的保护,其基本适用要件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标识本身相同或近似,二者并存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本身显著性及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作为考虑因素。同时,明知引证商标在先注册,仍以翻译、摹仿等方式进行注册的,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使用中更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亦应作为考虑因素。本案中,如审理查明3可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申请人曾共同举办了LPGA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具有业务往来关系,原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LPGA”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LPGA”商标在举办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事服务及周边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华彬LPGA 精英赛 REIGNWOOD LPGA CLASSIC”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LPGA”,原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本案争议商标虽系被申请人受让所得,但不能改变原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行为性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手套等商品、安排组织高尔夫球赛形式的娱乐活动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企业简称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句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予以规制。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商标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