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哈斯福艾艾贴”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1 14:34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对第26279951号“哈斯福艾艾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艾艾贴”为申请人在先申请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海艾艾贴”和“艾艾贴”为申请人在先登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简称和字号。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艾艾贴”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8897142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申请人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参与公益活动、参加展会等商标使用证据;
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说明;
4、申请人侵权保护证据;
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哈斯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艾卷、贴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医用敷料、卫生巾、牙科用橡胶”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甘草、医用苦木药、贴剂、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驱虫用香”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医用敷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药用甘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艾艾贴”,且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深圳市,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高度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具体事实及证据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及前述字号权,本案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