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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乡”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1 13:59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3日对第18281826号“攀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查询,未找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无主体资格的个人不得以任何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上述商标评审申请我局已依法予以受理。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攀乡经营部”,经营者姓名为邓若曦,注册号为“510400600008964”,发照日期为2009年4月16日。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扫描打印件予以佐证。
  3、我局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搜索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0400600008964”,搜索结果显示名为“攀枝花市东区花城菌主经营部”,经营者为吴忠芳,注册日期为2009年4月16日。
  以上事实由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搜索结果截图打印件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本案中,根据经审理查明2、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不符。被申请人未就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