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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香邸ROSE HOUSE”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1 13:48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5日对第25798618号“玫瑰香邸ROSE HO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类商品上的第7498607号“玫瑰香邸ROSE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商标存在明显恶意。被申请人不仅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还注册了家居行业其他企业的“罗曼迪卡”、“DINES”等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同行企业及其品牌介绍;
  2、申请人所获荣誉和资质证明;
  3、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4、2017-2018年部分销售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2009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2018年8月13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2件商标,其中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26576020号“圣世年轮HOLY RING FURNITURE及图”商标、第25791468号“华辉家居ORAFIT及图”商标、第25791479号“罗曼迪卡ROMAN DIKA及图”商标、第25606320号“dines及图”商标与他人知名家具品牌相同或近似。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虽然争议商标“玫瑰香邸ROSE HOUSE”与引证商标“玫瑰香邸ROSE HOUSE”文字相同,但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用途、用户、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玫瑰香邸ROSE HOUSE”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玫瑰香邸ROSE HOUSE”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主要为家具商品,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玫瑰香邸ROSE HOUSE”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圣世年轮HOLY RING FURNITURE及图”、“华辉家居ORAFIT及图”、“罗曼迪卡ROMAN DIKA及图”、“dines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家具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