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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战略”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1 13:28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31072249号“八八战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文字“八八战略”指的是在中共浙江省委举行的第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中提出的面向未来发展的八项举措。争议商标“八八战略”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果汁;矿泉水(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八八战略”指的是在2003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举行第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中提出的面向未来发展的八项举措,即进一步发挥八个方面的优势、推进八个方面的举措。“八八战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生动实践的新境界,成为引领浙江发展的总纲领。因此,争议商标“八八战略”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文字“八八战略”指的是在中共浙江省委举行的第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中提出的面向未来发展的八项举措。争议商标“八八战略”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果汁;矿泉水(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八八战略”指的是在2003年7月中共浙江省委举行第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中提出的面向未来发展的八项举措,即进一步发挥八个方面的优势、推进八个方面的举措。“八八战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生动实践的新境界,成为引领浙江发展的总纲领。因此,争议商标“八八战略”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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