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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95109号“OW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09 14: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95109号“OW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456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知名度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